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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国税函〔2005〕329号
镇江市国家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江苏超越数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镇国税发[2005]212号)收
悉,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鉴于江苏超越数码2002年当年实现出口超过500万元,且外销比重超过总销售额的50%,根据
国税发[2003]13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,我局同意对江苏超越数码有限公司2002年起即实
行按月计算办理免、抵、退税的办法。请你局按照这一办法,对2002年起的出口退税按照按月计算
免、抵、退税办法重新计算免抵税额和退税额,并据实进行调整。
特此批复。
江苏省国家税务局
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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